关于临床安全用药法律保障的思考(3)
【作者】网站采编
【关键词】
【摘要】3.出台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解释。在主体要件方面,当前没有对主体界定的司法解释,建议将临床用药过程中的临床医师、护士、药师三类专业人员明确纳入
3.出台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解释。在主体要件方面,当前没有对主体界定的司法解释,建议将临床用药过程中的临床医师、护士、药师三类专业人员明确纳入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主体。
主观要件方面。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违反了注意义务,即“严重不负责任”。该注意义务应进一步明确,做出差别性规定。笔者建议注意义务的范围进一步细化。包括:违反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医疗机构的规定章程等;违背医务人员自身的职业素质;未履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负的专业注意义务。同时,应注意区分不同岗位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。因医疗机构内部各个科室对就诊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各不相同,诊疗对象的情况千差万别。相应的,不同科室医务人员所负的注意义务也有差别。
客观要件方面。应进一步明确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”损害结果的标准。具体来说可以参照《医疗事故等级标准(试行)》中规定的一级医疗事故“造成患者死亡、重度残疾”和二级医疗事故“造成患者中度残疾、器官组织损害导致严重功能障碍”为标准,不宜将结果标准规定过低,以此加重临床专业人员的责任。
文章来源:《临床泌尿外科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lcmnwkzz.cn/qikandaodu/2021/0625/594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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